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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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簽約前應注意事項:

  • 辦理移民之消費者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移民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簽訂本契約前,移民業者應提出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許可設立之註冊登記證。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移民業者與移民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亦應同意。
    • 移民業者對移民消費者除應提供契約條款外,同時亦應交付移居國家之政、社、經、文化相關法規等詳實移民資料,以及說明移居國家移民類別之定義及內容,以供移民消費者參閱與瞭解。
    • 移民業者宜準備簽收簿,供移民消費者索取契約條款及移居國家政、社、經、文化相關法規等移民資料時,請其簽收,以備必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 本契約範本僅供移民業者及辦理移民之消費者參考,但不得作對消費者不利之修改。
  • 本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辦理移民之消費者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要求移民業者增刪修改其內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範本為主管機關所定,主張不得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 本契約所稱之移民,係指我國國民或具我國居留權之人民移居我國以外地區而言,不包括自我國以外地區移入我國。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辦理移民者,即消費者)簽章


若選擇接受並簽署,即表示我同意此簽章與姓名縮寫可代表我的電子形式簽章與姓名縮寫,並且適用於所有用途,當我(或我的代理人)在文件(包括具法律約束力的契約)上使用此等簽章時,其效力等同於紙筆簽章或姓名縮寫。

受任人(代辦移民業務之機構,即企業經營者)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就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居國外以取得:

之移民手續事宜,受任人允為辦理,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移居國家 、地區為(省、州)

 

第二條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民類別為:

 

第三條
依本契約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之資料如下:

一、

  出生:

性別:

護照號碼:

 

二、

  出生:

性別:

護照號碼:

 

三、

  出生:

性別:

護照號碼:

前項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如因身分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喪失同時申請資格時,即非本契約隨同辦理移民成員之範圍。反之,如因身分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取得同時申請資格時,即為本契約隨同辦理移民成員之範圍。

 

第四條
受任人於簽約前應充分揭露移居國之申請資格與條件(如附件一),並應告知委任人其申請移民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 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二)。
  • 送件後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三)。
任人交付依前項被告知應檢附之文件時,受任人應為形式上檢閱。

 

第五條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辦理移民服務事項如下:
一、服務事項:

 

二、代辦事項:

 

第六條
  • 委任人於本契約簽訂日起____日曆天(不得少於三個月),應將辦理移民手續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送件後應檢附之文件,委任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____日曆天(依移居國之移民類別所規定日數)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委任人於交付前二項文件後,如該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應通知受任人。
  • 委任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交付辦理移民所應檢附之文件時,經受任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交付者,受任人得終止契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受任人不予退還。

 

第七條
  • 移居國要求提出受任人於簽約前所告知以外之文件或資料,或受任人通知委任人所提交之文件或資料應補正時,受任人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委任人補正。
  • 委任人就前項要求不願或不能提出補正時,得終止契約。

 

第八條
  • 受任人辦理第五條第一款服務事項之報酬為新臺幣____元整。此項報酬,除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得增加。
  • 受任人因辦理第五條第二款代辦事項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憑合法單據向委任人報結。
  • 前項代辦事項費用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如需委任人預繳時,應以合法文件或移居國明文規定者為限。本契約終止或消滅時,受任人如未提出合法單據,其預收之款項應退還委任人。

 

第九條
服務報酬之付款方式如下:
  • 雙方簽訂本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____元整(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十)。
  • 委任人交付移民送件前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____元整(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十)。
  • 受任人備妥全部移民申請文件送交委任人簽署時,給付新臺幣____元整。
  • 受任人接獲移居國通知體檢且告知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元整。
  • 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件並交付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元整(不得低於第八條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二十)。
    代辦費用及規費之付款方式如下:
    於受任人提出合法單據或依移居國法令規定,要求委任人預繳後____日(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給付。

 

第十條
  • 受任人應於委任人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完備並收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費用後____日內(不得超過十四天)送件申請,違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應給付委任人已交付報酬及費用百分之一違約金。

 

第十一條
委任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委任人終止本契約時,除應依第九條約定給付服務報酬,並應給付受任人已實際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外,應按下列約定給付賠償金:
  • 於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前終止本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 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前終止本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 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後,接獲移居國通知面談前終止本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 獲准移民許可前終止本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第十二條
受任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受任人終止本契約時,應加計百分之____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致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受任人應加計百分之____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之原因,係肇因於受任人之教唆或幫助者,視為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第十四條
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應給付約定之服務報酬及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
  • 提供不實資料。
  • 拒絕出席移居國所安排之面談。
  • 以口頭或書面向移居國表達無移民意願。
  • 移民資格條件有變更情事而不通知受任人。
  • 交付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未通知受任人。
  • 警察紀錄證明書或體檢報告未能符合移居國家要求者。
  • 其他可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
委任人提供不實資料,致受任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前二項規定於受任人與有過失者,不適用之。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超出雙方合理期待時,本契約當然終止,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應無息返還委任人已交付之服務報酬。但已支出之各項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委任人負擔。

 

第十六條
第三條所列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如有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除可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外,委任人得請求退還所給付服務報酬之百分之____(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受任人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他人代辦。
受任人移轉他人辦理時,應將代辦人員詳實資格及資料告知委任人,並取得委任人之同意。
受任人違反前二項之約定,委任人得終止契約,受任人應加倍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關於委任事務辦理之情形及進度,受任人應於適當時期告知委任人。

 

第十九條
受任人就委任人之移民申請,負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委任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及其申請移民之事實。
受任人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依約定服務報酬額____倍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消滅後,除應交存之文件及後續作業之必要文件外,委任人交付之文件,受任人應於一個月內返還,亦不得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將資料留存。
前項後段規定,得由委任人及受任人協調文件之保管期間,且保管期間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擅用;經委任人要求返還或銷毀其文件,受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受任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委任人除得請求服務報酬額____倍之違約金外,受任人並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受任人就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所為之廣告內容及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受任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有外文文件,應檢附適當之中文翻譯本。
本契約條款與附件或廣告相牴觸時,應做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於雙方簽訂後生效,至委任人收到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件或取得移民簽證時消滅。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以資為憑。受任人不得約定於本契約關係消滅時將契約書收回。

 

委任人(辦理移民者,即消費者):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

電話(或行動電話):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

受任人(代辦移民業務之機構,即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註冊登記證字號:_____________

 

營業所:_____________

電話(或行動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一:移居國外應注意事項
  • 申請資格:
    • (一)中華民國國民
    • (二) 警察紀錄證明書或體檢報告符合移居國要求
    • (三) 其他(應視移民類別之需要臚列詳盡)
  • 付費用:(以提出申請時實際繳納之金額為準)
    • (一) 移居國規費約新臺幣(或其他幣值)________元。
    • (二) 服務費用約新臺幣(或其他幣值)________元。
    • (三) 各項代辦費用約新臺幣(或其他幣值)________元。
    • (四) 其他費用(需要臚列詳盡)
  • 雙方簽訂契約前,受任人應充分揭露並告知委任人移居國法定傳染病或慢性病等限制移民之要求,俾提供委任人確認委任代辦理移民之參考。
  • 注意事項:(應視移民類別之需要臚列詳盡)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附件二:受任人於簽約前應告知委任人移民類別及其申請移民時, 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 (適用者請打 )

 

附件三:受任人於簽約前應告知委任人移民類別及其申請移民時, 送件後所應檢附之文件 (適用者請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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