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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
茲因立約人(此部分請填男方) (以下稱甲方)、(此部分請填女方) (以下稱乙方)情投意合,預訂於年 月 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冠姓約定(參照民法第1000條第1項) 立約人同意婚後 各自保有本姓 甲方冠以乙方之姓 乙方冠以甲方之姓
二、夫妻住所(參照民法第1002條)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雙方共同居住地為(此部分請填完整日後會共同生活之門牌號碼)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參照民法第1004條,如果沒有協議就會依照法定財產制,若有約定請注意應就約定財產制前往法院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此行需提示以下文字:此夫妻財產制為法律上的財產制變更,如有分別財產制需求,單純勾選還需至法院登記方能立即生效) 法定財產制,由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約定由 方支付 方新臺幣 元。 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約定互不請求。 共同財產制,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 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僅以勞力所得如甲或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與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為限為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甲乙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甲方應負擔(此部分可具體填寫,例如洗碗、擦地、煮飯等等) ,乙方應負擔 。甲乙雙方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參照民法第1003-1條,約定雙方負擔比例或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月消費支出。)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甲方負擔全部 乙方負擔全部 甲乙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甲乙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甲方負擔分之,乙方負擔分之 。 其他
六、自由處分金(即零用金,參照民法第1018-1條)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甲方每月提供新台幣元供乙方自由處分。 乙方每月提供新台幣元供甲方自由處分。 雙方各自所得各自處分。 (二)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參照民法第1059條) 立約人同意婚後所生子女排行第一從(提醒,即老大跟誰姓) 甲方姓氏 乙方姓氏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 (一)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二)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忠貞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並損害他方權利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元。
十、特約事項:(需注意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如以離婚為條件、性約束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姓名:(請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姓名:(請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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